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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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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遗忘虚假广告代言人
邓海建
  ■热点纵论

  北京律师刘晓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

  (3月18日《京华时报》)

  一个人在街头叫卖包治百病的狗皮膏药,难免有诈骗的嫌疑,他当然不能狡辩说这药不是我生产的;但变换主角和布景,一个神采奕奕的明星在媒体上“卖”东西给你,你上当之后还不能怨他,只能找厂家理论———两相比较,这个逻辑对街头卖狗皮膏药的相当不公平,无奈这就是我们《广告法》的现状。现行《广告法》第38条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体有,一、广告主(生产厂家);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是社会团体或者其组织。作为自然人的明星显然被网开一面在责任范畴之外。刘嘉玲代言SK-Ⅱ出问题了,葛优代言亿霖涉嫌传销了,郭德纲代言的减肥茶被曝光了……但至今还没有一位名人因此败诉于消费者。我们在归置代言明星和厂家合同关系的时候,习惯于无视代言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公平公正地调整好“代言明星与消费者”之间的权责关系,实在有点说不过去。

  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他被公众列为普遍厌恶的人物;法国主持人吉尔贝付出的代价更大,他因为帮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我国《广告法》第38条第三款也应修正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是的,法律不能忘了虚假广告代言人。

  (邓海建 江苏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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