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在南京一商场里买摄像机,得到了“全国最低价”的承诺,可第二天他就在另一家商场发现同一款摄像机竟然比自己买的便宜300多元。为此他与前一家商场闹出了官司。
被“全国最低价”忽悠
今年2月10日,高先生来到南京一家商场选购摄像机。柜台营业员向他推荐了一款:“这款机器的价格不会有大幅调整,如果您真想买,我们可以卖5586元。我们可以承诺这是全国最低价。”高先生转头看见“全场商品价格随市场调整,保证价格更低”的店堂广告,于是掏钱买下了这款摄像机。
第二天,他到另一家商场转悠时也看到了这款摄像机,可是营业员告诉他,可以5216元卖给他,还赠送一块电池。高先生傻眼了。
退货后发现商场继续忽悠
高先生马上回到前一天购买摄像机的那家商场,质疑为什么价格会相差这么多。
得到的答复是:“只要您出示在其他家购买这款产品的正规发票,上面价格比我们低,我们就可以给您退货。”没办法,高先生只好花了5216元,到那家商场买了同样一款的摄像机。
几天后,高先生顺利地退货了。不过他心里不太舒服,他觉得自己这一来一去被“忽悠”,商家应给予赔偿。但商家没答应他的要求。又过了两天,高先生看到这个商家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上面称“商场全场商品随市场调整,保证价格更低”。并且,到了3月13日,商场那款摄像机的价格仍然没有调整。
告商场欺诈但被驳回
高先生说,商家在得知这款摄像机与其他商场存在差价后的一个多月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恶意地违背了自己的价格承诺,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为此他将商场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5586元。
南京白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已经为高先生办理了退货手续,双方纠纷实际已解决完毕。高先生认为收回货款只是为了减少损失并没有放弃赔偿。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如未退货才能认定是欺诈
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明文说,高先生的公益性诉讼值得肯定,但是由于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他的诉讼请求肯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他还没有退货,那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商家的承诺是在故意透露虚假信息,让消费者作出错误的选择,这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尽管如此,张律师认为,由于商家往往承诺“如果价格不是最低可以退货”,而不是退一赔一,消费者在购买时也默认了这个承诺,反过来再双倍索赔时就比较困难,不过只要被认定为欺诈,商家还是应当承担一定的精神赔偿。
通讯员 白洋 快报记者 马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