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淡出公众视线已有五六年了,在新浪的“王海专题”中,有关他的最后一条新闻发表于2001年2月27日,整整六年前。
王海退出了“个人打假”,却引来了众多的效仿者。再用百度搜王海,得出的结果往往被打了引号,且前面多冠以各地的地名:“南京王海”、“兰州王海”等等,不一而足,归之以“王海现象”并不过分。
对于这些追随者,王海的评价是“有很大社会价值”。
1999年差点被王海告上法庭的原秦淮法院消费者权益庭庭长李春海法官,今天仍然认为王海不是消费者。
身份:原秦淮消费者权益法庭庭长
“需要宽容地看王海,他对规范商家的行为还是有促进作用的。”
“我认为王海是一个假冒消费者,王海现象的实质是‘知假购假,购假索赔’……”“我知道他们的存在,我认为,他们的存在有着极大的社会价值。”
李春海
1,关于打假人
2,关于态度
身份:全国知名“职业打假人”
“我们是应该以宽容的心对人和事。”
“这是没有办法判定的,买了十块钱的是消费者?买了一百块钱的就不是消费者?”“不是因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购买的,就不是消费者。”
王海
王海“打假”上规模了
“在2000年前后,我就慢慢地脱离了媒体宣传。”前晚,身在北京的王海在电话里说。记者与他的约访,分在两个晚上完成。他现在俨然是个大忙人———记者昨天下午打通他电话时,手机里传出了一个压低了的声音:“我在开会”,并随即挂断了电话。
王海说,自己现在做的事分两大块。“一是公司部分,我有两家公司,主要从事企业品牌保护,二是非盈利项目的运作。”
所谓的品牌保护,王海解释说,就是替其他公司打假,“帮助客户企业取缔市场上的假货,如果发现客户的产品在市场上被假冒,我们就做前期调查,再协助执法部门取缔。”
王海说,这实际上是他从1996年就开始运作的项目,“之前媒体没有报道,他们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我个人打假这件事情上。”
而他所说的另一个“非盈利项目”指的是,“与别人合作,如学术界和法律界,就一些课题展开专题研究,以及参与公益诉讼。”
而公益诉讼部分,王海参与了一起针对某“早孕测试剂”的诉讼,“这家企业在包装上打上了短消息防伪查询系统,但并没有注明短消息是收费的,结果导致了消费者莫名其妙地多掏钱。”王海现在基本上不参与“一对一”的打假或维权诉讼了。
王海眼中的“王海们”
事实上,王海有着越来越多的跟随者。
“我知道他们的存在,我认为,他们的存在有着极大的社会价值。”王海说,自己当年的打假,客观上起到了非常好的普法效果。“假一赔二”的消法规定,因之得到了广泛宣传,深入人心。
但他评价现在的“王海们”起的作用却是源于维权环境的恶劣,“现在中国消费欺诈的专业化、产业化远不是当时我所处年代所能及。”以前打假时,碰到的都是一厂一店的单一产品,“但现在,一些商业欺诈行为有了相当的专业性,而且成了产业。”
他以游医作比,“以前的游医,无非就是承包医院的科室,再承包一个电台节目,有点常识的都能分辨,但现在,这些人盖起了大楼,办起了医院。”在组织化、集团化的商业欺诈行为面前,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能力很弱。“大部分消费者觉得麻烦,势单力薄,往往放弃了维权,这时候,职业打假人的执着就有了相当的对抗能力。”
因此,王海对“王海们”的评价是“社会价值极大”。
“二海之争”仍难平息
李春海与王海的“二海之争”在当年名噪一时。李春海时任秦淮法院消费者权益庭庭长,1999年3月15日,南京一媒体在头版刊登了《“红脸”法官李春海》的专访。
李春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王海是一个假冒消费者,王海现象的实质是‘知假购假,购假索赔’……”
王海认为,李春海的言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提起了针对李春海的诉讼。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海的诉讼请求。
时过境迁,李春海庭长现已头发花白,年近花甲。在昨天上午到快报做客时,李庭长还坚持自己的观点:“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购假索赔,其不能定位为消费者。”
但谈到王海时,李春海认为:“需要宽容地看王海,他对规范商家的行为还是有促进作用的。”
而身在北京的王海听到了记者转述的李春海的话后,报以一笑:“我们是应该以宽容的心对人和事。”但他也固执地强调自己的看法:“这是没有办法判定的,买了十块钱的是消费者?买了一百块钱的就不是消费者?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李春海随即给记者传真了一份国家标准,这份编号为GB5296.1-1997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国标的3.1条写着:“消费者的定义: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李春海以这个国家标准的定义为准认为,“不是因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购买的,就不是消费者。”
双方的意见显然仍难统一,王海在夹杂着骂声的纷争中一夜成名,李春海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岗位上十年如一日,而数以亿计的中国消费者从越发透明和完善的消费环境中受益。
快报记者 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