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司法
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
“人民法院要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和谐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要认真研究分析司法审判领域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加大对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分流安置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促进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最近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收取诉讼费,不给当事人增加额外的诉讼负担、充分关注贫困群体的司法需求,积极推动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专项资金、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专项资金等司法救助资金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另外,要把公正司法作为和谐司法的根本基点。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公正的司法保障。如果司法不公正,不仅会纵容社会的不公正,而且会放大这种不公正,造成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损害。公平正义的实现,也需要和谐的司法作保障。
快报特派记者 郑春平 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