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封面快评/封面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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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1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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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非要有执法权才能做事吗?
陈强
  ■热点纵论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消协在帮助消费者维权方面作用太小的原因归咎为没有执法权。于是顺理成章地,人们希望消协拥有执法权。3月13日的《城市晚报》就有报道说,吉林省消协获得了工商部门委托执行的执法权,并将成立执法大队。

  消协有了执法权,并且很快将有执法大队,看来消协维权工作面临的一切难题也将迎刃而解了,但我想提这么一个问题:难道消协非要有执法权才能有效地工作吗?

  当然不是!其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是工商部门的职能,面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工商部门完全有执法权和执法的能力。现在工商部门把执法权委托给了作为民间组织的消协来执行,不仅多此一举,而且还会埋下行政执法权过滥的隐患———消协可以有执法权,餐饮协会要不要有?商业协会要不要有?洗浴业协会要不要有?权力是个好东西,谁都想自己手里的权力越大越好,但权力的授予应该有一个严格的程序,作为民间组织的消协获得工商部门的执法权,而且还要成立执法大队,这事情实在怎么看怎么别扭。如果权力来得过于简单,那就很容易被滥用,没有执法权的中消协尚且可以借“3·15”标志牟利,有了执法大队的吉林省消协,会不会同样走上以权力换利益的道路,这一点,实在不能不有所警惕。

  香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没有类似于工商部门的执法权,但他们的工作却做得有声有色,这要归功于消委会与执法部门的及时互动。消委会对消费者有案件受理期限的承诺,各执法部门同样对消委会有受理期限的承诺。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答复,消费者可以投诉消委会,消委会同样可以投诉相关执法部门。反观内地的消协,不仅没能从“二政府”的形象中走出来,而且办事效率也实在乏善可陈,更谈不上与执法部门的紧密联动了。换句话说,通过制度设计让消协能充分调动工商部门的执法积极性才是正道,如果执法有了惰性,恐怕消协有了执法大队,也无法解决维权难题。

  (正荣 江苏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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