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这是一个28岁女孩的心声。正是这位女孩希望通过全国两会人大代表帮她提交一份《安乐死申请》议案,她把这个愿望发到了央视《新闻调查》主持人柴静的博客里。
(3月13日《信息时报》)
这位名叫李燕的女孩身患重病27年,现在已全身肌肉萎缩,丧失全部自理能力。于是她想到了未来,想到了没有父母的日子,甚至想到了将来自己死去的惨状,她恐惧痛苦而没有尊严地死去。李燕的安乐死申请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或将再次掀起新一轮关于安乐死是否合法的讨论热潮。
安乐死在世界各国已经争论了很久,只有个别国家已通过立法将其合法化了,其他绝大多数国家仍然禁止安乐死。在我国,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也经历过好几次热烈讨论了。主张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认为,人应该有尊严、有理性地选择死亡的权利,禁止安乐死,剥夺了人的这一自然权利,不具有正当性。同时,让患者痛苦地活着,对本人、亲属、家庭和社会都是一种伤害。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则认为,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行为。同时,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另外,我国目前的社会伦理、医疗技术和法律制度都不足以提供有效保障。
尽管争议双方各有理由支持自己的观点,但依笔者看来,关于安乐死应否合法化的争议焦点,在于人在享有生的权利的同时,是否也有死的权利。让人有尊严地死去,比无奈、痛苦而没有尊严地活着,哪一个更符合人道,更体现尊重人权。如果这个根本问题解决了,我们就能够比较容易地确定立场。如果认定人有权过有尊严的生活,那么就应当认定他有理性选择死亡的权利,这是人权的两个基本方面。既然如此,我们就应当允许患者寻求安乐死,至于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则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周密的程序设计加以克服和避免。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这里的“自由”包括生存和发展的自由是毫无置疑的,但是否包括选择死亡的自由则是充满争议的。而纵观人权宣言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将人的自由、尊严、权利,以及假定人人都赋有理性和良心综合起来加以理解,其结论必然是,一个心智发育健全的正常人,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理性和良心来选择有尊严地活着,拒绝痛苦而没有尊严地生存。同时,人的尊严也理所当然地既包括活得有尊严也包括死得“有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讲,让人有尊严地死去,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其实,安乐死在中国公众中已经有了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了。3年前进行的相关民意调查显示,有超过80%的人赞同安乐死,接近2/3的人认为“中国为安乐死立法”是“十分必要”或“比较必要的”。事实上,近年来也有越来越多的重病患者寻求安乐死,因此而放弃治疗“等死”的患者更是不计其数。当然,安乐死毕竟是人为地剥夺人的生命,在设定制度和具体实施时必须慎之又慎,要规定极端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并应由司法机关介入监督并作出决定、组织实施。但无论如何,中国的安乐死立法应当提上议事日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