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3月7日的《北京晨报》报道,只要父母中有一方持有北京市的正式常住户口,其子女凭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后就可免费借读本市中小学,按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对待。
我们为这样的举措感到高兴,但同时又有了一种新的困惑:人,还是那些人,事还是这件事,甚至法还是那部法,在这之前被迫缴了借读费的家庭是不是也该有个说法呢,是不是应由政府部门出面道个歉,象征性地给予补偿呢?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赋予公民福利的规定应有溯及既往的勇气。
正是因为过于绝对地强调法不溯及既往,法律往往成为人们弄权的工具,有人戏言之,有权力的部门集资建房搞得差不多了,要求集资建房与市场价差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也就出台了,这样的部门既得到了集资建房的福利,又以法不溯及既往保住了自己的福利。有关部门的这费那费收到天怒人怨,眼看着再也榨不出油水了,于是干脆取消相关收费,既在先前得到了实惠,又在后来博取了依法办事的名声。
当一项法律或规定涉及公民的权利时,就不能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而必须遵循有利追诉的原则,凡是有利于公民权利与福利的,就应当具有溯及力。这是为了让权力者明白,他们可以依据一时的理由强迫人们缴纳那些不公正的费用,但不可能得逞于永远。人人有权免于不公正的收费,在这个意义上,我呼吁有关部门就过去收取借读费的行为向当事人道歉并适当补偿。(邹云翔 江苏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