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招用残疾人要签合同
条例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条例说,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条例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全国有残疾人8296万
条例指出,国家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该条例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称,我国目前共有8296万多残疾人,已经实现就业的有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
《残疾人就业条例》称,完不成任务要缴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