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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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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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高校不能再以“中国”打头
  民办高校

  四种违规将受罚

  综合新华社电(记者 崔静)教育部日前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指出,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年度检查不合格,出现这4种违规行为的民办高校将受到处罚,包括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规定》明确要求任何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据《北京日报》报道 新设置的高校将不能在校名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这是记者日前从教育部了解到的。据了解,教育部出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严格管理普通高校的设置工作。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称为学院的本科高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上且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5%的本科高校才可称为大学。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新设立的高校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高校更名时将视具体情况执行此项政策。高校更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学院”更名“大学”,从严掌握标准,控制更名数量。不更改为非农、林、师范的校名。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时,要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教育部对高校新设、更名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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