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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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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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女儿还给我
田雪亭
  “妻子在外偷情,我们离婚了,可不久她就带着女儿离家出走,一点消息都没有。我几经打听,直到最近才知道10岁的女儿被前妻送人收养,而前妻至今还是杳无音信。我一直想找到前妻向她要回女儿,现在我该怎么办啊?”市民李先生怀着焦急的心情,于昨天上午第一个打进快报的律师维权热线。

  对此,江苏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保强律师认为,李先生前妻将女儿送养的行为无效,无需担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这也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权利。李先生前妻未经李先生同意,擅自将女儿送人,侵犯了李先生对女儿的抚养权,是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李先生的女儿表示愿意随其生活,可与收养人协商解决,付清女儿这些年的生活费用,将女儿领回。如果收养人不同意,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快报记者 宗一多

  [今日在线]

  车仑 南京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时间:上午9:30—11:00

  电话:847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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