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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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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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重大改革
死刑复核原则上不改判
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案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只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改判
  综合新华社电(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重大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一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

  这位新闻发言人说,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受理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数量将有一定增长,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式进行必要改革。出台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更好地理顺中级、高级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各自职责关系。

  据介绍,这一司法解释共13条。

  司法解释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少数死刑复核案件部分核准死刑前提下的有限改判做法。规定对于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量刑不当的,可以在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或者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的前提下,予以部分改判。

  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规定》明确,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这一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下列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裁判文书应说明核准或不予核准死刑的理由

  新闻发言人强调,依照这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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