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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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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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上班首日 她就遭到辞退
解璐
  [读者投诉]

  2月25日,市民吕小姐坐火车从老家赶到南京准备上班,下火车之后,她得到一个意外的消息,公司老板通知她不要再来单位上班了。昨天,吕小姐告诉记者,她是2006年8月中旬到某工贸有限公司上班的,并与公司口头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公司并没有辞退我,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与我签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合同约束,2月25日到吕小姐再来上班之时,公司领导却向她表示,公司将不再与她合作了。“公司原本应和我签订合同,但是却迟迟不签,现在我来单位上班,又突然想要辞退我,公司的做法是不是违法呢?”

  [记者调查]

  记者随后联系了吕小姐原本所在的公司,一位姓张的负责人说,吕小姐进公司之后,无论是试用期还是试用期之后的工资都比较高,但是去年吕小姐手上的客户给公司创造的收益并不算高,再加上公司领导对吕小姐的平日表现不甚满意,因此在年后将她辞退。“我们会在3月10日左右把她的报销、2月份的工资以及三个月试用期之后的保险折成现金一起打到她的账户上”。

  公司这样做有没有道理呢?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的戴科长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在员工上岗前一天就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是违规的。另外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想解聘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在书面通知后一个月才能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期间,劳动者仍可要求继续上班和正常获得劳动报酬及相关福利待遇。

  戴科长表示,根据吕小姐的情况,可以到其所属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罚款。

  快报记者 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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