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
山东省在媒体上公布的2006年度卫生监督执法十大典型案例,都涉及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等事关民众健康、生命安全的问题。令人遗憾的是,公布的涉案单位全都以“某”字代替了,让人有云山雾罩、不知所云的感觉。
对此,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解释,点名通报有难处,已经罚款了,就不再点名了,以减少企业损失等等。这样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群众也是不能接受的;明眼人一望而知,这是站在涉案单位立场的说词,是罔顾群众利益的托词。
众所周知,公开有效的点名批评监督,可以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不仅能让个别单位的不法行为付出高额成本,而且对同行业的相关单位也可以起到触类旁通、引以为鉴的震慑和教育作用,促人幡然悔悟,避免重蹈覆辙。
然而,一些单位和地区盛行批评不点名或不公开,对被批评者常常概以“某地”“某单位”“某某”等冠之,使批评监督往往陷入隔靴搔痒的尴尬之境。批评者或碍于情面,浮皮潦草、大而化之地批评一下了事,或已与被批评者形成利益关系,简单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其结果,相关责任者因为缺乏社会公众的有力监督,事发过后依然我行我素,以至于小错酿成大错,直至不可收拾。正像有的群众一针见血指出的,区区几万元罚款能有何用?批评不点名,是保护少数违法单位利益而不顾群众利益的做法,损害的是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助长的是个别单位的不法行为,最终损害的是群众根本的长远利益。
实践证明,公开点名的批评监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督方式和管理工作手段,是预防腐败、降低错误、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良方。一些被批评者之间流行一种说法,就是“不怕通报,就怕见报”,这就从另一面反映了公开点名批评的监督效果和威力。
各级政府部门都应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不仅要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违规案件,而且要善于通过公开点名通报的方式,让违法违规者的真面目大白于天下,使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敢、不能肆意干违法违规的勾当,以有效减少和预防损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安定事件的发生,使维护群众利益落到实处。
新华社记者 苏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