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论锋生
亿霖集团因涉嫌传销被有关方面查处,被殃及的池鱼是为其代言的著名影星葛优。
(2月14日《重庆晚报》)
葛优“出事了”,这显然又为舆论考问“明星广告”提供了一个契机。但我总以为,这样的考问是荒唐的,因为它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明星们为某种商品做广告,仍然是在“做戏”。
广告也是一出“戏”,所以有“拍广告”这个词。“拍广告”也要有导演、编剧什么的。广告中的文字内容出现虚假、欺骗,没有人会想到要打字员负责吧?其实明星在广告中的作用与打字员没什么差别,他们说的台词、做的动作,都不是自己的,都是受人指使。
固然,即使受雇于人,也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明显违法的事情不能做。但在现实中,很多事情违法与否却往往并不明显。明星们拍广告就是如此—————我怎么知道它是违法的呢,我怎么知道它是骗人的呢?不是连政府官员都公开支持某企业吗?不是连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都对某企业、某品牌大开绿灯吗?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如果在某一商品广告中出现的并非明星而只是某一无名人士,即使这则广告如何虚假、欺骗,是没有人会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我们会把他们看成与纸张、摄像机一样的耗材,看成一种“物”。其实名人、明星在广告中的作用不过就是一种耗材,是制作广告的材料,而非创作者;打击非法广告、规范广告市场,对象应是广告的发布者与发布渠道,而绝对不应是广告的制作材料。明白了这一点,人们于愤愤之余,或许会将“骗子”的矛头从明星、名人的身上移开,转向另一处吧。
(唐尧 浙江 职员)
葛优不过
做了回“耗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