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即将来临,许多商家为了促销,纷纷打折出售商品,但由此也会引发纠纷,昨天的律师在线便接到了这样一个电话。
王小姐:前两天,我在商场买东西,看中了一套衣服,原价360元,现在打对折,还能赠送一张兑奖券。我觉得很合算,便掏钱买了下来。但是回去后,男朋友却不喜欢,认为这件衣服不适合我穿。我便拿到商场想退换,但商场的服务人员告诉我,此类打折的商品一律不允许退换,因为已经没有这类货物了。一样是商品,为啥打折后就不能正常退换呢?商场这样做有道理吗?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徐燕君律师:依据《消法》规定,在商场事先未标明其质量缺陷的情况下,商品就不属于处理品,应按正品对待,一旦出了质量问题,商场应该无条件履行自己的三包责任,为消费者包退、包换或包修。
其实,现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说法已经无效。《合同法》规定,当事各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当您遇到商家以“最终解释权”作挡箭牌时,你应当理直气壮予以拒绝。
快报记者 朱俊骏
今日在线
唐迎鸾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8478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