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集该县的钢材经营户开会,要求每个店按每年5000元的标准交纳“技术服务费”,并威胁“如果我们三天两头去大家的店里检查,你们也开不成店”。
迫于无奈,大部分钢材经营户都交了这笔“保护费”,“只要交了钱,质监局便不再监管,不合格的钢材就能大大方方地销售,这是大家心照不宣的秘密。”
(2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将九江县质监局向钢材经营户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定性为“保护费”是十分恰当的,尽管这听起来有点吓人。
难道不是吗?只要按质监局的规定交了“保护费”,不合格的钢材就能大大方方地销售,而且正如质监局一名工作人员所言,要是严格查处的话,罚款的金额远不止要交纳的这个数目,两害相权取其轻,经营户只要能把生意平平安安地做下去,最后扣除“保护费”等各种灰色成本后还有赚头,那么他们就会认为,花这笔钱是值得的。
九江县质监局收“保护费”并非始于今年,“与邻县比起来,九江县收取的‘技术服务费’还是很低的”,可见在九江市的一些县,质监局收取钢材经营“保护费”已经是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
如果某个经营户拒不交钱,就算他严格合法经营,绝不出售不合格产品,人家质监局仍然有理由打着“执法检查”的旗号,三天两头跑到店里来检查,最终将他的生意活活“做”死。相反,识时务者为俊杰,有所“舍”才能有所“得”,一年花几千块钱在质监买一张经营不合格钢材的“免死牌”,轻轻松松赚个几万元,何乐而不为呢?
如果说经营户一开始还有被逼无奈的成分,那么接下来他们就会主动配合质监局的“保护”行为了。
同样地,如果说质监局一开始是在逼迫经营户就范,那么,接下来他们就是在鼓励经营户贩卖不合格钢材了。经营户和质监局实现“双赢”的结果是,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都受到了损害。我突然意识到,这样一个虽然生动却并不新鲜的故事,岂不正是所谓个人经济和民营经济“原罪”的一个典型标本?
个私经济的“原罪”是近年来学界和媒体屡屡热议的一个话题。按照多数论者认同的定义,“原罪”指一些个私企业的“第一桶金”来路尴尬———有的通过制售假冒伪劣等非法手段迅速发家,有的通过损害、侵吞国家资产一夜暴富,以此对照,九江县的这些在质监局“保护”下出售不合格钢材的经营户,无论他们中有人永远只停留在小本经营的规模,还是有人会很快做大做强成为富甲一方的大企业家,他们显然都已经犯下了“原罪”。
但是,追根溯源,与其说这些经营户是因为未能遏制追逐利润的本能冲动而“失足”,还不如说他们是因为未能抗拒质监局的别有用心的威逼利诱而屈从。可以肯定,如果当地质监部门真正做到了公正无私地依法行政,钢材经营户们是根本就没有机会犯下“原罪”的。
从中国经济改革之初,一些“聪明者”通过贿赂权力、钻制度和政策的空子等手段积累财富,到现在一些经营者向政府监管部门购买特殊“保护”,这些都让人痛恨。
二十多年过去了,中国个私经济的“原罪”故事似乎并未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它们的背后几乎都能发现权力寻租、作祟、为非作歹的阴影。特别值得警惕的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权力可能具有比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更加明显的诱惑力,在改革的相当长一段时期里,不少人破坏社会的游戏规则并没有受到惩罚,或者虽受惩罚但得到的收益远远大于违法的成本。这就是寻租现象大量与个私企业有染的原因,是个私企业“原罪”的制度根源。
资本有“原罪”,某些权力者何尝没有“原罪”;资本的来源缺乏合法性,某些权力者的权力来源未必就有充分的合法性,要追究资本的“原罪”,必然要追溯到与之密切相关的权力者身上。不解决某些权力在握者的“原罪”问题,对个私经济“原罪”问题的任何追究,都可能是流于隔靴搔痒的表面文章。
与其说江西九江的钢材经营户们的“原罪”是因为未能遏制追逐利润的本能冲动而失足,还不如说他们是因为未能抗拒质监局的别有用心的威逼利诱而屈从。中国个私经济的“原罪”故事背后,几乎都能发现权力寻租、作祟、为非作歹的阴影。资本有“原罪”,某些权力者何尝没有“原罪”,要追究资本的“原罪”,必然要追溯到与之密切相关的权力者身上。不解决某些权力在握者的“原罪”问题,对个私经济“原罪”问题的任何追究,都可能是流于隔靴搔痒的表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