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文详解(四)
提示:购房定金不超过总房价20%
【核心条文】
第三条 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一、乙方应于 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 元)(小写 元),币种 。
二、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
【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
【 】在 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 】
【注解】
第一款为填空式,内容为定金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因为定金条款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也可以不约定定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金额(总房价)的20%,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定金金额的法定上限。
第二款为单选加填空式,内容为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性质转化的时间和形式,其中第三个选项由买卖双方自由约定,比如可以制定成“在乙方第一次支付合同价款时充抵价款”、“甲方交付该商品房时一次性返还乙方”等等。
快报记者 尹晓波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