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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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1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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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不能再被错案追究“绑架”
王琳
  在监督乏力、潜规则盛行的司法生态之下,任何人都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机器相抗衡,警察亦不例外。近年来轰动全国的冤狱中,就有不少警察的身影,比如云南的杜培武,又如辽宁的李久明,再如2月10日《今日早报》报道中的黑龙江民警张金波。

  当张金波去年12月18日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以清白时,他被强加的10年刑期已满。对蒙羞的司法而言,“迟来公正非公正”;对不幸的张金波而言,“迟来的清白也是清白”,只是青春已逝,韶华不再,迟到了10年的清白终无法换回10年的自由。他能做的,就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一笔与自由相比显得微不足道的赔偿。

  张金波的10年之冤本来可以不发生,如果不是张金波在10年前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的话。容我简述一下事情的经过:12年前,张金波被人诬告强奸,经过公安和检察之间几番退卷与补查,检察院最后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起诉。张金波在看守所度过了671天后,恢复了自由身。然而,下一场10年牢狱之灾才刚刚拉开帷幕。

  10年前的2月27日,张金波分别向哈尔滨市南岗公安分局和南岗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对他的错误刑事拘留予以赔偿,但被拒绝。随后,张金波的上访“引起了有关方面的不满”。一位当年的办案人回忆,在专门召开的公、检、法协调会上,有领导很反感,“身为警察还要求赔偿?”

  正是张金波的不知趣,导致了领导“定他”的决心。随后就是众多冤狱中都曾有过的情节,有关领导在有公、检、法参加的协调会上定了调,刑事程序立法苦心构建的“检察监督”、“直接言辞原则”、“两审终审制”以及“合议制度”等等规定统统让位于会议决定。而这一切,似乎都源于身为警察的张金波对司法潜规则的漠视。

  文本上的“国家赔偿”本是一个充满温情与彰显责任的词汇,是为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而实施的必要法律规范。但对一些赔偿义务机关来说,让他们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比登天还难”,那些冤案苦主想要获得实际的赔偿通常也得历经艰辛与磨难。

  这是因为,国家赔偿在制度上与错案责任追究捆绑在了一起。如果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赔偿,等同于宣告此为错案,对案件承办人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也将随之启动。赔点钱事小,反正是国家赔偿由财政支出,又不用掏个人腰包,但错案责任追究则事大矣。一些政法机关的领导更是摆正不了赔偿与面子、赔偿与政绩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与嫌疑人或被告人,原本是“猫与鼠”的关系,到了赔偿兑付阶段,“猫”要向“鼠”赔偿,那些抱持着“猫本位”主义死不撒手的官员,在面子上自然抹不开。有些领导则担心兑付赔偿就影响了自己的政绩,基于个人升迁的考虑,对于赔偿自然是能拖就拖,能推就推。身为警察的张金波对此套潜规则本该谙熟于心,沉默于行。但张不仅利用法律规定穷尽救济,还试图以上访来对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如此不懂“规矩”的出格行为自然引起了有关领导的“反感”。

  张金波欲为失去自由的671天讨回一点赔偿,其结局是非但赔偿的请求未获支持,反而陷入了更为痛苦的10年牢狱之灾。国家赔偿当年没有确认,自然也谈不上“错案”,更遑论“错案责任”。10年后的张金波再度恢复自由,在法律上,他同样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不知沉冤得雪的张金波今时今日会否有“杯弓蛇影”之感。报道没有披露张金波是否将再次提出国家赔偿,相信很多读者都跟我一样,关心着张金波的又一次人生抉择,也关心着被错案责任追究绑架之下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命运。

  针对《国家赔偿法》在现实中被异化为“国家不赔偿法”的现实,最近几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均有代表联名提出修法的议案。去年的全国两会上,提议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已达13份。然而直到现在,《国家赔偿法》的修订仍停留在“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境况。

  今年的两会又近了,希望人大代表们多提提往年议案的落实情况。也期待民意推动下的新国家赔偿法能早日破冰而出。当然,我更期待的是新国家赔偿法能口惠实至,既摆脱错案责任追究的绑架,又能对承担具体责任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必要的处理。唯其如此,于错案中流失的司法公信和法律尊严方可挽回,国家赔偿在保障人权与违法行为校正上的双重功能方可最大程度发挥出来。

  那些冤案苦主想要获得实际的赔偿通常得历经艰辛与磨难,这是因为国家赔偿在制度上与错案责任追究捆绑在了一起。如果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赔偿,等同于宣告此为错案,对案件承办人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也将随之启动。希望新国家赔偿法能早日破冰而出,既摆脱错案责任追究的绑架,又能对承担具体责任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必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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