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风飞 记者 马乐乐)钱卫明骑摩托车时被路边的一堆乱石撞倒,造成骨折,索赔时发现似乎有多个负责的单位,却没有一个愿意担责。无奈之下,他一口气将5家单位告上法院。
钱卫明这几年一直在溧水从事水电安装的工作。2005年12月1日晚上8点多,他骑车到溧水开发区淳溧路时,不小心撞上路面上的一堆石块,当即摔了出去。经诊断,钱卫明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出院后,钱卫明和他的家人到处寻找“肇事”石块的主人。最后,钱卫明把溧水县交通局、南京致远公司、溧水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南京宏泰公司和溧水开发区管委会一起告上了法院。
经过法院的审查,事实渐渐清楚:2003年9月4日,溧水县交通局与南京致远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淳溧路改造工程由致远公司负责施工。到了2005年上半年,除与溧水开发区4号路相交段(约300米)未完工,其余都完工并交付使用。交付后的管护责任归被告交通局,开发区管委会并没有管护责任。
法院认为,交通局有义务保证道路畅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钱卫明疏于观察,对事故的发生也有部分过错。据此,法院近日判决由溧水县交通局赔偿原告钱卫明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6495.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