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雨花台区板桥镇古雄村的执法人员,为拆村民院子里私搭的违建,翻墙而入。村民对执法人员如此执法颇有意见。
(2月8日《现代快报》)
千里孤雁:拆除违建,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范来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搞不懂的是,为了拆除违建,执法者竟然翻墙而入,一番折腾之后再逾墙而出。试问一声:翻墙执法,谁给你这个胆子?
在行政执法中,因为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执法者应该首先是法律尊严的维护者,那些为了自己的工作便利而不惜违反其他相应法律法规的行为本应杜绝。然而,当执法者翻墙而入时,相关部门才想到“以后一定规范执法”,除了说声遗憾,还应反思些啥呢?
再说了,那些执法者倘在翻墙过程中摔了胳膊闪了腰,难道还得算作“工伤”?
广春:执法者确实不容易,论理说事,有的村民置若罔闻,或者躲着不见,或者拒不开门,一副反正不能把他怎么样的姿态。
不过,执法人员是正义的化身,是法律的执行者,对于违章建筑,应该尽可能通过合法的方式,让村民自己拆除或纠正,而翻进民宅拆违建,不仅有损执法者的形象,也有失执法工作的尊严。这样做,可能会引起必要的麻烦,使执法工作处于被动,而难以赢得群众的支持。
looseonefd:即使这户村民私自垒墙的性质属于“违建”,但执法人员也不能采取翻进民宅强制拆除的“粗暴执法”方式,因为“粗暴执法”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只是执法者在遇到问题时的一种无能表现。同时也反映出,执法人员这是在以“执法”的名义滥用权力,甚至是在以强凌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