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济南女大学生王静自建“反包二奶”网站,揭露父亲王志华“包养”李翠莲一事有了最新进展。2月5日,定陶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送达到当事人手中。法院认定王静构成侮辱罪,判处管制两年。
(2月7日《齐鲁晚报》)
虽说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多人在情理上感觉想不通,但静下心来想一想,这说到底还是法律的胜利。对于贪官污吏和包二奶的腐败官员,人们私底下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不问青红皂白,没有任何证据就把传闻当作事实公之于众,乱戴一些有辱人格的帽子,比如把王志华说成是不如“西门庆”,把李翠莲称之为“二奶”式的“潘金莲”,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人生在世,人权第一。为人既应尊重自己的人格,也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乱扣帽子,极尽谩骂之能事,不惜编造故事,甚至不一棒子打死就誓不罢休的想法,都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理智的。对犯了罪的人,该怎么处置,自然有法律作为标准与尺度,不能想当然,更不能以“莫须有”的事件为依据。无论是对“包二奶”的父亲,还是所谓的“二奶”李翠莲,司法机关都应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不仅彰显了法律的神圣,也告诉了我们,包括人格、名誉在内的人权应该成为一个人最起码的权利。
无论如何,憎恨都不能够逾越法律,更不能践踏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权。面对李翠莲的胜诉,不论是司法部门、平民百姓,还是新闻媒体,或许都应该从中好好思考一下其中的得失对错。
(孙广勋 北京 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