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一个老师面临持刀欲伤害学生的歹徒挺身而出,用自己的身体保护了孩子们,她自己却被歹徒砍得面部毁容。这样的行为算是见义勇为吗?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是”,但乌鲁木齐市的有关部门却不认为这位老师是见义勇为,原因仅仅是因为她是老师,而救的则是她的学生。
2月7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2006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一男子持刀砍死两名小学生,21岁女教师马瑞为保护学生面部被砍毁容。马瑞的父亲认为女儿的行为已超出职责,应是见义勇为;有关部门却至今未对马瑞进行表彰,他们认定马瑞的行为是职责所在,不属见义勇为。
不妨先来看看搜狐网转载这条新闻时做的一个小调查。在参与调查的9912名网友中,认为马老师属于见义勇为的占了98.39%。如此一边倒的民意,其实已经说明了问题。事实上,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见义勇为是个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遭受侵害时与危害行为进行斗争的行为”。学生们对马老师来说当然是“他人”,在“他人”受到歹徒伤害时冒着生命危险挺身而出,怎么就不算是见义勇为?难道仅仅是因为她是老师,救的又是学生,就能因为“职责所在”否认马老师见义勇为的本质吗?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曾因牺牲自己勇救学生的殷雪梅老师是不是也不能算见义勇为呢?
相关部门拒绝认定马老师的见义勇为,体现了一种令人寒心的苛刻。有类似遭遇的并非只有马老师一人,媒体上曾经多次报道过这样的新闻:某某事实上见义勇为了,却因为一些莫名奇妙的细节达不到要求而始终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认可———比如说见义勇为者救的是自己的亲朋,比如说见义勇为者并未流血……对本质的见义勇为精神视而不见,却一味纠缠于一些细节,否定见义勇为者的精神,这是一种怎样的悲哀?如果政府部门苛刻得连一个“名分”都舍不得给,那所谓的提倡见义勇为、保护见义勇为英雄,岂非是一纸空谈。
事实上,不仅在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上相关部门苛刻得不近人情,即使已经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英雄也经常会流血又流泪,因为相关部门在给了一个名分之后,往往就忽视了对英雄的后续照顾和关爱。英雄沦落街头、英雄无钱治病只能跳楼……这类新闻我们看得还少吗?当眼前充斥着“见义勇为者难获认定”“见义勇为英雄贫病交加”这样的新闻,人们对见义勇为的顾虑又怎么打消?
什么时候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以精神而不是具体的细节为准绳,什么时候政府部门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变得善意的宽泛,什么时候所有的见义勇为英雄都能因为政府的救济不再陷入贫病交加的困境,我们才能说,见义勇为和社会正义真正得到了保护和弘扬。
(易其峰 江苏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