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
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小孩及病人在场的,可暂不进行搜查和抓捕;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款物时,要为其赡养、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的账目账户,不随意查封企业厂房设备———这些都是重庆今年探索的一种体现人性化的办案措施。
(2月7日《华西都市报》)
毋庸置疑,这符合能宽容尽量宽容、能人性化尽量人性化的治病救人精神,至少是在朝着人性化方向进发,是法治进程上的一个进步。而生活在一个由人性化与宽容构筑的和谐社会,正是我们每一个人所期待的。但是,尽管如此,大多数人却对这样的人性化办案并不领情,质疑声与嘲笑声弥漫在网络空间。
这让我想起最近颇招非议的东莞法院的“赔钱减刑”规定。其实,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赔钱减刑”,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受害人利益,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少杀慎杀”原则,出发点是善意而人性的,但“赔钱减刑”也受到了无数的批评。那么,人性化的办案规定为何屡遭质疑呢?
一个方面的原因是,对罪犯罪行的痛恨以及基于痛恨的严惩诉求,让公众普遍缺乏对罪犯(哪怕还只是犯罪嫌疑人)的宽容情怀。在愤恨情绪的支配下,乱棍打死一个小偷,人们不会觉得有何不妥。很多人容许对一个小偷违法判处死刑,却很难容忍对同样一个小偷依法宽大处理。于是,对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性化对待,普遍被认为是一种画蛇添足,甚至是一种纵容。
当然,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应该还是公众对执法部门掌握人性尺度的能力以及执法公正性与廉洁性的不信任。换句话说,在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每一项人性化举措,非但可能无益于执法正义与社会和谐,相反却可能为执法腐败与权力寻租留下可趁之机。一旦越过了底线,人性的前方可能不是更人性,而是执法犯法。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公众对执法部门的要求,目前还没有达到执法人性化的程度,而是依然停留在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基本层面。这当然不是说公众不需要人性化执法,而是脱离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人性化执法,总是显得那么不切实际:你连按法律公正执法都做不到,怎么可能做得到更高层次的人性化执法?这边,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直面执法不公与执法腐败的新闻;那边,个别地方人性化办案的消息又排着队登上新闻纸。左右夹击下,公众难免会油然而生强烈的受欺骗感与被愚弄感。这个意义上,只有当依法办案、公正办案成为一种“普遍的真实”,人性化办案才能成为一种“可信的真实”。
(舒圣祥 浙江 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