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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违法责任 就该追究得这么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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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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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责任 就该追究得这么细
王琳
  河南省政府日前印发了《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行政执法进行规范。《办法》以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触到了违法行政层出不穷的死穴。

  对违法行政的“责任追究”关键又在两处。其一是触发程序,也就是首先要发现违法行政行为。《办法》对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有所贯彻和具体化。报道中说,河南省公民、法人对执法主体和其他组织进行控告、检举、投诉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必须在收到材料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申诉处理机关必须在立案30天之内,依法作出是否追究的处理。相比其他地方的类似《办法》,河南的这个“15日决定是否立案,再30天决定是否追究”已经是个进步。

  触发“责任追究”程序之后,关键的关键又在“如何追究,追究到什么地步”。其实在违法行政的责任追究上,我们并不缺少法律、法规、规章。只是以往所谓“追究”经常要面对“违法行政行为数量很大”,而且“不少行为过错很轻微,给予行政处分不够格”,因此“很难处理”。所谓“违法行政行为数量很大”虽然可以导致“责任追究很难”,但也不能因此而导致“责任追究不能”。对行政机关来说,恐怕应该树立这样的观念,越是难追究的违法行为,就越要依法严肃追究;否则,违法行政行为的数量就会更大,追究起来也就更难。

  至于“不少行为过错很轻微,给予行政处分不够格”,我想再多说几句。有句话叫“群众利益无小事”,违法行政直接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这绝不是什么“小事”,更难称“轻微”。比如,城管一脚踢翻了小贩的水果摊,也就踢翻了文明,踢翻了法律,说不定还踢翻了一个家庭的生活希望。对于一些行政官员来说,也许在他们的意识里,这类行为虽然“毫无疑问是违法的”,但“行为过错很轻微,给予行政处分都不够”。河南政府能够直面违法责任追究中的“潜规则”,并拿出了这么一个“办法”,已经不易。

  那么,《办法》都规定了哪些责任追究形式呢?请看,对做出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可以给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于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老实说,我很佩服我们行政立法者能够有这样的智慧,把违法行政的责任形式规定得如此丰富,如果具有操作性。相对于很多地方对行政违法责任处理规定的“原则性”、“模糊性”,这的确已经是个不小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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