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对“命案必破”这个词有着一种本能的恐惧———常识告诉我们,无论侦破技术如何发达,总有破不了的案件,美国警方的侦破手段应该说是世界领先的,但辛普森案至今仍未能侦破。事实上,即使是在一直强调“命案必破”的我国,也从来没有实现命案发生一起侦破一起的目标。
公安部在2月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就表示,2006年,西藏的命案破案率低于85%,北京、天津、重庆、青海、甘肃、广东的命案破案率则介于85%—89%之间。这也就是说,在“命案必破”的口号下,“命案未必全部能破”其实是我们必须接受的一个现实。但在同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对待“命案必破”的态度却让我感觉到了些许不安,公安部是这么说的:命案必破不会造成刑讯逼供,警方要在制度上尽量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不出一起冤假错案。(2月6日《中国网》)
让我不安的是公安部仍未能正视“命案必破”与刑讯逼供、冤假错案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必然会让警方继续在破案率的指标考核体系下过度追逐“命案必破”目标,从而在某些时候、某些地点“不得不”使用刑讯逼供手段制造出事实上的冤假错案,包括佘祥林案在内的著名冤假错案其实都是“命案必破”的产物。对此,警方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人们当然希望所有的凶手都能被绳之于法,但再良好的愿望都要受制于客观规律,常识告诉我们,“命案必破”只能是激励警方的一个口号和良好的社会愿望,而不能成为考核警方办案能力的核心指标。否则的话,一旦破案率与警方的工作成绩考核严密挂钩,“命案必破”就很可能扭曲成片面追求破案率的功利主义目标,在这个目标下,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都是可以预知的后果。也正因为如此,有识之士才多次呼吁取消“命案必破”这个口号。
在我看来,警方与其抱着“命案必破”这个口号不放,还不如在推行“开放性破案”上多下一点功夫。所谓“开放性破案”,就是警方在破案过程中摈弃“恶性案件不破不报”的传统思维,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案件侦破、提供破案线索。在这方面,最近的例子是安徽合肥警方在一起银行爆炸劫案后罕见地公布案件细节,希望市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再往前追溯,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案也正是因为全国人民的积极参与才得以迅速破案。与“命案必破”相比,吸纳民间力量参与的“开放性破案”思维其实对侦破恶性案件更有现实意义。
(本报评论员 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