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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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2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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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吸氧失明 医院该不该担责
朱俊骏
    市民张先生:2005年7月份,我儿子柳柳出生,但比预产期提早了近两个月,一出生便出现了呼吸困难的情况,医生赶紧把孩子放到早产儿培养箱,进行吸氧救治。一个多月后,孩子康复出院。但是不久,我就发现孩子的眼神有点呆,5个多月后被确诊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晚期,双目失明。”医院从来没有告诉我们吸氧会导致孩子的眼睛失明,而且孩子吸氧的过程中,医院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检测和治疗。医院是不是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宋辉:对吸氧孩子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散瞳眼睛检查,最佳时间是出生4周到6周,而且这也是唯一可以及时发现和治疗病变的时间,在此时间段内可以发现眼睛因此而发生的变化,一旦发现这样的变化,医院可以做激光冷凝手术,即可治愈,孩子视力将和一般孩子没区别。但是,如果医院在此期间并没有按照规范要求给予及时检查和治疗,错过了最佳治疗期,再治疗成功性就很小了。所以,柳柳的这种情况,要看他所出生的这家医院是否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告知,是要承担责任的。快报记者 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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