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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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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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被淹 楼上统统成被告 案件背后 折射出法律空白
马乐乐
  下水管道堵塞导致一楼住户家中被淹,业主仔细观察后,发现罪魁祸首是一堆建筑垃圾。但由于这堆垃圾没人“认领”,责任人始终无法确定。一楼业主为此将楼上5户人家和物管一起告上法庭。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背后却隐藏着法律空白和法学界的激烈争辩。

  地板全部泡在水中

  玄武区墨香山庄于2005年1月交付使用,马先生的房子位于一楼,拿到钥匙后,他楼上的邻居们已经陆续开始了装修。半年后,马先生也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装修,后由于工作原因,他只是在去年春节在此住了两天。其余时间都空着,直到有一天,他发现自己的家被水淹了。

  昨天,马先生的二楼女邻居陈述案情时讲起了缘由。去年8月6日凌晨2点,她回到家中,发现厨房的地面上满是气味不对的积水。由于太晚,她将积水清理掉便睡觉了。上午起床后她发现厨房地面上再次全是积水,这时才发现是下水道堵塞了,于是她叫来物管。物管发现原来一楼也堵了,马上打电话叫来马先生。

  当马先生赶回家时,地板已经全部浸泡在水中,墙壁、家具等不同程度受损。物管打开楼外窨井盖,在靠近窨井的下水管道处掏出了不少建筑垃圾,下水管道立刻疏通了。

  这幢楼有6层,该单元的六户人家共用这个下水管道,建筑垃圾只能出自这六户。马先生认为,自己几乎不在这里居住,自然不会产生什么建筑垃圾,问题只能是出在楼上;而物管有疏通管道的义务,这样的严重堵塞是物管的失职。为此他将楼上5户和物管一起告上玄武区法院,索要各项损失1.2万多元。

  邻居物管不愿担责

  “我家的下水管道连一颗蚕豆都进不去。”“我一分钱都不会赔。”“你在我之后装修,很可能是你自己家的装修垃圾掉进去呢?”“我看是开发商盖房子的时候遗留在里面的。”楼上几个邻居你一言我一语,都明确表示自己不承担责任。

  物管则拿出了小区的物业合同,里面明确约定由业主人为造成的管道堵塞,损失由业主自己承担。物管还说,从他们现场疏通的情况看,应该是装修的建筑垃圾造成堵塞,肯定来自该单元。“我们已经尽到了责任,按照约定,每半年疏通一次。”物管拿出工作笔记说,“事发前最后一次疏通是去年5月18日。”

  但是业主们纷纷质疑说工作笔记上没有签名,笔迹也似乎是新的,他们搬进来后只看到物管疏通过一次。最后法庭要求物管在庭后提供该下水管道的详细图纸,以便理清案情。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不同声音

  马先生的做法有依据吗

  由于不能确定建筑垃圾是谁扔的,马先生就将楼上邻居统统告上法院。这样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据记者了解,目前这种案件很多,虽然实际中往往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法学界却另有声音。

  “侵权之诉必须有明确的侵权人,而马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建筑垃圾来自于他邻居中的任何一个;如果没有明确的侵权人,可以考虑是法律上的‘共同危险行为’,而邻居们的行为又不能构成危险行为。所以严格意义上说,马先生不能将邻居们一起告上法院。”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明文说。

  这起案件与各地频发的“高空坠物”案在法律上很雷同。去年南京白下区法院也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一民工在居民楼下施工,楼上落下的一块砖头将其砸伤,他将楼上几户人家一起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楼上4户连带担责。事实上,几年前重庆法院就审结过这样的案件,法律学者为此争论较大。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导张淳近日在一场法学研讨会上说:“事实上高楼上扔瓶子的案子中,法院都是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来断案的,这是一种推定的扩大化,对楼上的业主并不公平。”

  “公平”恰恰是法院在断案时考虑的重点。法律人士认为,在被砸者和楼上众人之间,法律救助被砸者能够体现公平,也会产生比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南京大学法学教授邱鹭风认为,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侵权案件中的审理原则,原告要拿出证据证明到底是谁“扔了瓶子”,否则将不能得到支持。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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