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那多如牛毛的这制度那规定,总感觉这些制度有一种官民区别对待的设计歧视:如果一种制度的治理对象是普通公民,要求普通公民承担某种义务,制度规范就会非常完备、缜密和严苛,会特别把“不遵守的话会承担多大法律责任”放在一个特别重要和醒目的位置以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而如果规范的是官员,要求官员承担某种义务,制度就会非常不完备、粗糙和漏洞百出,语气明显非常虚,更重要的是缺乏“不遵守会受什么惩罚”的起码罚则。
比如眼下司法部将实行的旨在遏制腐败的“领导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申报登记制”,制度就非常不完备,似乎只是一种纯粹诉诸于官员自觉性的粗糙要求:你得去申报登记自己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至于申报期限,不申报或虚报有什么惩罚,以什么迫使官员必须申报,都没有详细规定。如此疲软、松散的制度安排很容易使“申报登记制”沦为“想登记就登记、不登记也拉倒”。许多地方都出台过类似登记制,有官员嫁女登记制、买房买车登记制、公款吃请申报制等等,都因为制度的松垮而最终流于形式。
让官员承担某种义务时制度是如此松垮,而让百姓承担类似义务时呢?制度就会变得非常完备和严苛,设计得非常周密和细致。就拿年收入过12万者自行申报个税的制度来说,这跟“领导子女从业情况申报登记”一样,也是要求自行申报。看为了让公民老老实实地自行申报个税,制度安排是多么完备?首先规定了申报期限,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过期就违法了;然后规定了法律责任和惩罚条款,不按规定自行申报个税的话会被罚多少款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再就是税务部门已通过各种途径掌握了许多高收入者的收入状况,以此约束高收入者的侥幸逃税念想———如果针对官员的“子女从业情况申报登记”也像针对百姓的“收入过12万自行申报个税”一样细密和严苛,有几个官员敢虚报、漏报或者干脆不报。
这种官民有别的制度歧视在现实中非常普遍。比如对于低保福利的享受,许多地方都设计了非常严密、苛刻、繁多的资格限制,规定嫖娼、买电脑、戴首饰、超生、养宠物者不得享受低保,绞尽脑汁地限制低保者的权利———可把这种“限制逻辑”指向官员时,制度从语气、规范和力度上立即萎缩下来。应该说,“公款”相对于“低保”的重要程度和腐败可能不知要高多少倍了,看对官员滥用公款吃喝玩乐的约束,何时有对小老百姓低保资格限制那么严格过?还有,许多大学都出台规定严密监控贫困者的助学金消费,前段时间甚至有大学规定学生到酒店请客必须向学校申请,可这些学校领导自身的吃喝消费何尝受到过这等严厉的约束———设计治民的制度时,总以“人性恶假设”为前提,对老百姓要严密细致地管着防着,比如自行申报个税制度;而设计治官的制度时,却是以“人性善假设”为前提,充分相信官员的道德自觉,相信他们的觉悟和自律,放手让他们自纠自查,比如许多地方的官员申报制。正是这种善待官员的松垮逻辑使许多针对公务员的制度约束最终都流于形式。
如果一个个治理官员、约束公权的制度,也如针对平民百姓那么细致和完备的话,在要求官员承担某种义务时也如要求平民承担义务时那般严苛,我们的吏治早就清明了。
治民的制度之所以非常完备和严苛,因为这无关官员利益甚至大大有利于官员,掌握着规制权的人当然会设计得非常严苛,越严密越好。可一旦约束指向官员自身时,政策制定者就有了私心,制度自然留下了许多“故意的漏洞”。想让官员揪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提离地面,那是不可能的。
治民的制度之所以非常完备和严苛,因为这无关官员利益甚至大大有利于官员,掌握着规制权的人当然会设计得非常严苛,越严密越好。可一旦约束指向官员自身时,政策制定者就有了私心,制度自然留下了许多“故意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