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溧海 记者 马乐乐)一市民被车撞伤后,不巧耽误了单位组织的旅游。他为此将肇事者告上法院索要旅游费用,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他的请求。
去年4月15日下午,邓刚在步行时突然被身后驶来的摩托车撞倒,头部着地后当即无法动弹。经交警调查认定,事故是肇事者余某疏于观察所致,其应当负全责。邓刚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轻型闭合性颅外伤、脑震荡,在医院住了20天。自知理亏的余某一次性赔偿了他各项费用5400元。
当邓刚出院回家休息时,得知单位正巧组织员工外出旅游,他感到很郁闷。偏偏单位还规定,不参加旅游的员工应正常工作,而且不能补发钱,这让邓刚更是窝火了。他觉得自己遭到的无法旅游的损失也是余某造成的,应该让余某赔。当打听到单位为每个旅游的员工支付了1200元后,邓刚将余某告上了溧水县法院,索赔1200元旅游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与邓刚之间是人身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邓刚只能以损害的直接结果提起诉讼,而旅游费不在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范围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