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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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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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不得出现疾病名称
今后,这类广告的发布程序有了一套详细的规定
陈英
快报讯(记者 陈英)面对日益泛滥的医疗广告,南京市工商局昨日宣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联合修订并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的发布程序、形式、内容、监管等有了一套新的详细的规定。

  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进行成品审查,经审查后,不许再改动,要按审查后的样本来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仅能出现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别、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而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一概不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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