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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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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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返乡民工以“他们”为戒
郭玉春
  “他们”是指小陈、小徐,小陈、小徐是谁?媒体报道中这么称呼,我也就只好这么称呼。小陈出现在1月20日《钱江晚报》的一则报道中,小徐则出现在1月14日《青年时报》的一则报道中,小陈与小徐则都属在杭外来务工者,他们先后在杭州火车东站因携带黄碟受到警方处罚而分别引起媒体的关注。

  两家的报道各有侧重,又相映成趣。《钱江晚报》的报道展现了警方“以人为本”的一面:“考虑到小陈赶火车,拘留就算了”;按规定是应该罚3000元的,但考虑到小陈身上只有1000多元钱,“火车到庐山后还要转车,回家还要给女儿看病。民警最后罚了他740元”。报道还展现了警方知错就改的可贵态度:不开收据“肯定是不妥当的”;“考虑到小陈来杭打工,赚钱很不容易,在对小陈进行教育后,重新判定,罚款50元”。

  《青年时报》的报道则把笔墨用在了“车站附近”:“前天晚上,在一家食品市场做帮运工的小徐,结算了600元的工资后,准备坐火车回家。‘10元4张!’车站附近,卖黄碟的小商贩向小徐推销。‘家里有台VCD,正好可以带几张回家看看。’禁不住诱惑的小徐,掏10元买了4张‘新鲜玩意’。”结果呢?可想而知———小徐在“车站附近”买了黄碟,在“车站里面”就被警方查获了!

  “不撕票等于贪污”,这是当年售票公交车上一条很醒目的小标语,罚款不开收据,是不是也可作如是观?而对“车站附近”公然兜售黄碟者视而不见,对藏在民工包裹中的碟片偏具火眼金睛,就不能不让人横生“谁与谁是一伙的”这样的怀疑。

  农民工胆小,听到“拘留就算了”,就忙不迭地掏罚款;有些农民工不太懂法,不知杭州火车东站警方对自己的处罚根本就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杭州火车东站警方不是声称以此为据吗?但显然,“携带”是不应被视为“运输”的。

  敬告返乡的农民工,千万要以小陈小徐为戒:千万不要带黄碟进站,更千万不要在“车站附近”买黄碟;确实抵不住诱惑,我教你一个办法———把碟子藏在裤裆里,大抵就可以蒙混过关了。

  (钟河 浙江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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