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封面焦点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楼市调控又出强硬举措 开发商“囤 地牟利”时代就此终结?
· 短期看空 长期利好
· 房地产股遭重创 地产指数跌幅逾9%
· 房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下月起清算
· 会否涨价 开发商观点不一
· 新政可能增加成本几百万
· 土地增值税 或再次被转嫁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7 年 1 月 18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新政可能增加成本几百万
陈曦
  新办法: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用新办法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该企业2006年1月将其开发的写字楼一幢出售,共取得收入3800万元。企业为开发该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600万元,房地产开发本金为1400万元,专门为开发该项目支付的贷款利息120万元。为转让该项目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共计210.9万元。当地政府规定,企业可以按土地出让费、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另外,税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按土地出让费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扣除。则其应纳税额为:

  扣除项目金额=600+1400+120+210.9+(600+1400)×5%+(600+1400)×20%=2830.9(万元)

  增值额=3800-2830.9=969.1(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例=969.1÷2830.9=34.23%

  应纳税额=969.1万元×30%=290.73万元

  现有办法:

  据开发商透露,南京目前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采用的预征制,税率是销售额的1%。上述的开发商,如果按照南京现有的办法,预征税额=3800万元×1%=38万元。

  结论:

  从上面可以看出,不同的办法,税额的差距达到252.73万。而不少房地产项目,销售额是远远高出3800万的,利润也是高出上述数据的。也就是,成本可能增加几百万甚至几千万。

  快报记者 尹海峡 尹晓波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