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溧海 记者 马乐乐)当事人被法院追债时,为其代理的法律工作者经不住恳求,帮当事人作了担保。谁知事后当事人突然“蒸发”,法律工作者被法院裁定还钱。
2005年12月,溧水县大华空心砖厂欠鹿某煤款8万元,被法院判决支付该款项,判决生效后,该厂一直没有履行。去年6月,鹿某到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该厂厂长芮英玲每次都躲避,就是不履行债务。直到去年10月31日,芮英玲终于被执行法官找到。当法院宣布由于她的行为,法院将对其进行拘留时,芮英玲慌了神。她赶紧找来曾担任过砖厂代理人的法律工作者丁小娟,并请求她为自己担保。
丁小娟一开始觉得不太合适,但经不住芮英玲的一再请求,她勉强同意了。丁小娟在法官面前写下担保书,为大华空心砖厂进行担保。
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芮英玲如人间蒸发,再也没找到。今年1月15日,溧水县法院裁定追加丁小娟为此案被执行人,在其担保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鹿某承担民事责任。接到裁决书后,丁小娟后悔不迭。她说,没想到我做法律工作者,也有盲目担保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