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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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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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补偿金 凭啥不准建阳台
宗一多
  快报讯(记者 宗一多)房子没有阳台,这让市民朱女士很头疼,为建阳台,她又被邻居告上法院,这让她更头疼。近日,秦淮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她邻居的起诉。

  2004年8月,市民刘先生购买了秦淮区的一处门面房,同时还在门面房的楼上购买了一套住房,而朱女士一家正住在他家隔壁———两家都没有阳台。去年3月,刘先生和开发商签订协议:“在屋顶平台增做阳台,开发商一次性补偿刘先生18000元,另外一次性付给刘先生6000元,作为朱女士在其屋顶增做阳台的补偿等。”

  2006年4月,朱女士开始动工增做阳台,但遭到了刘先生的阻止,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朱女士无奈停工。去年7月,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朱女士对已造成屋顶结构的破坏恢复原状。

  “你收取了开发商的6000元钱,作为我增做阳台的补偿,现在又极力阻挠,就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朱女士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收取了开发商补偿,说明是同意朱女士在平台上搭建阳台的,故对其起诉,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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