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十二乐坊南京演奏会”被控侵权案昨天上午在南京市中院公开审理。庭审中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是否侵权,而是在于赔偿数额:原告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简称“音协”)索赔10万,而被告的江苏新天地演艺中心等4家单位认为太多。因双方分歧太大,法院未当庭宣判。
争议一:侵权作品到底几首?
使用几首侵权歌曲就要作出相应的赔偿,因此侵权歌曲数目的确定对于认定赔偿额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昨天上午9点多,法院一开庭审理,“音协”即开门见山地说,2006年1月3日,在南京五台山体育馆组织的“女子十二乐坊南京演奏会”,其主办方并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就演奏了《阿拉木汗》、《达坂城的姑娘》、《寂寞我就跳》、《荧光》、《有你相随》这5首歌,这明显是侵权。
对于这一诉称,被告并未回避侵权,但只承认“演奏会”中使用了涉及原告著作权的曲目为两首,分别为《阿拉木汗》和《达坂城的姑娘》,并不是原告所说的5首。
那么使用了5首侵权歌曲的说法是怎么回事?被告方拿出的一份证据显示,“原定由青年歌手张瑶演唱歌曲《寂寞我就跳》、《荧光》、《有你相随》,因为档期的时间问题未能在此次音乐会中演出,因此实际演奏了两首,而不是五首。”对此,原告方“音协”未作进一步追究。
争议二:到底该赔偿多少钱?
综观整个庭审,“到底该赔多少钱”一直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而且分歧还相当大。按照“音协”的计算方法:五台山体育馆共有座位约1万个,该场演唱会其中一面没有观众,座位数估计为7000个,所确定的演出票价均价约为300元,因此被告的门票收入总额约为210万元。
“音协”认为,根据现在演出市场一般采用的收费标准、著作权人在每首曲目中的权利比例、对方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及配合态度,并包括他们为调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4被告应共同向他们赔偿10.5万元。
“我们门票收入显然没有他们说的那么高,实际收入为50.2万余元,”被告方代理人解释说,“我们使用了涉及原告著作权曲目为2首,占19首中的很小比例,在扣除相应费用后,以7%的著作权方报酬比例,费用远没有这么多,”被告依此算出的实际应赔偿费用仅为3280元。.
争议三:是否属于恶意侵权?
据“音协”代理律师介绍,在演奏会演出前后,他们江苏办事处曾多次分别以电话和邮寄方式向江苏新天地演艺中心送达了办理《关于音乐作品使用许可手续的敦请函》,要求交付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但遭到了拒收和拒绝答复。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拒付使用费就已经构成恶意侵权。但被告代理人解释,没有给钱的原因是“由于新天地演艺中心地址发生变更,我们才没有将应付款及时给付原告。”据他称,他们并无“恶意”。
据悉,昨天下午,南京中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此案进行调解,因双方所主张的作品使用费数额相差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快报记者 宗一多 项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