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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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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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南大PK“高淳案”
该不该替流浪汉维权 辩论暂无答案
卜言科
  该不该替流浪汉维权 辩论暂无答案

  在南京的法学界,“高淳案”已经成了个专有名词———高淳民政局代流浪汉维权案。这起一审已结,刚进入二审阶段的案件已在法学界引起了巨大波澜。

  昨天上午8时,来自全省各地的近30位法学专家、法官和检察官齐聚南京大学,就此案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专题研讨。与会人员都得到了一本材料———学者们就此案写成的论文已成集,A4纸大小、厚达171页,此案引起的争议可见一斑。

  [案件概况]

  2004年12月4日,一身份不明的流浪汉在高淳被撞身亡,高淳县民政局代其维权,将肇事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去年12月18日,南京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民政局起诉。

  [专家争议]

  高淳法院曾一度支持诉讼

  发言从高淳民政局局长张朝霞开始,她一改往日的低调:“在确定由民政局作为原告向肇事者索赔前,公检法三家曾经在民政局两次开会研究案情,我们当时的出发点很简单,并没有想到过会成为替流浪者维权的‘第一案’。”张朝霞坦承,此案在全国引发的讨论和高度关注让他们“始料未及”。“我们不是法律工作者,是高淳检察院的两份检察建议书,使我们有了勇气。”张朝霞说,高淳民政局的做法得到了南京市民政局的大力支持。

  出席会议的南京市民政局局长张良礼,评价这一案件的成功并不是以胜诉与否为标准。“如果此案能引起社会对流浪者群体的更多关注,使他们的生命权利得到公平的尊重,使社会对他们能多一份理解、宽容和关怀,使法律空白得到弥补,使违法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那这一案件就是成功的。”张良礼说。

  而与会的专家的大部分都明确认为,民政局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高淳检察院赵六福副检察长自报家门时,旁听的学生们一阵骚动,他们知道高淳检察院在此事中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正是因为该院的两份检察建议书,使民政局成为了原告,也使之在全国类似案件中成了“榜样”。

  赵副检察长语调轻松,他报了个“媒体所不知道的料”:“其实在最初,法院就此事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时,绝大部分的法官是同意由民政局作为原告的,只有一些法官认为,法官只能执法,不能造法。”

  转变出现在向上级法院请示之后:“上级法院认为,此案应界定为行政诉讼,让民政局撤诉。”但最终高淳民政局没有撤诉,进而导致了一审被驳回。

  流浪汉的债务 民政局还吗?

  高淳民政局在此案中是否具有合格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而是讨论的焦点。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俊老师说:“‘救助’是法律赋予民政局的行政职责,但是民政局如果想通过行政行为来要求赔偿,显然行不通,只能转而通过民事渠道索赔。可是现在虽然是民事官司,其本质上却仍然是行政行为,法律上很难将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统一起来,民政局的维权也就没有法律上的支撑。”

  “如果允许国家机关介入普通民事诉讼,不仅在理论上得不到支持,而且会引发一些制度性障碍和技术难题,”南京大学法学院单锋博士指出,“假如被撞死的流浪者在外背负债务,那么债主是不是可将民政局告上法庭?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如果民政局能替流浪汉维权,导致的将是混乱,因为找不到亲属的并不仅仅是流浪汉,民政局的权利义务将失衡。”

  [记者手记]

  没有答案也是进步

  透过此事人们看到的是,国家机关主动关注百姓的私权利。“由于此案中,作为原告的国家机关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动保护‘受害人权利’的,我们还需要讨论私人和国家机关在法实现中的作用和地位。”南大案例研究中心主任邱鹭风在为此次研讨准备的论文中说。邱鹭风希望通过讨论能帮助和鼓励国家机关参与私权的实现,她评价这是“进步”。

  记者注意到,此次研讨会只是一个学术研讨会而已,无意干涉司法。正因为如此,涉及的高淳法院,以及正在审理的南京市中院人员都不在受邀之列。

  但是,赵六福副检察长提问引人深思:“我请问各位,如果再有类似案件,我们该怎么办?”据悉,去年11月,又一位流浪汉在高淳被撞身亡,事故已处理完毕,同样面临着谁来诉讼的难题。

  快报记者 言科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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