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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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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服务有“明价”
郑春平
  快报讯(记者 郑春平)跨国婚姻、涉外收养办理手续时,哪些费用该收、哪些不该收?昨日,江苏省物价局就该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有关收费问题作出批复。

  批复规定,江苏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中心,在办理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手续时,应按照自愿委托 、自主选择服务项目和不营利收费的原则,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和收费文件。

  涉外收养家庭收养国内儿童后,要求到该儿童养育地进行回访的,由“省中心”负责接待。国内接待人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省中心”按照“收支平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向被接待方结算。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规定,目前江苏省涉外婚姻(涉外收养)代办服务及其收费权限均集中在“省中心”,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儿童福利院等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能提供上述涉外服务,因此也不得参照上述收费规定,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生效,执行到2008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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