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其中,“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1月8日《新京报》)
长久以来,那些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脸上,总是写满了极度悲怆的表情。犯罪分子带给他们的痛苦,会成为他们心灵永远抹不去的烙印。
这样的现实事例并不鲜见。远的不说,年前备受关注的邱兴华就是一个生动的标本。尽管邱兴华被正法了,但对案件中那11个家庭来说,他们的伤痛却并不会完结。因为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面对的只能是邱兴华“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这样的现实,最终只能变成了一张“法律白条”。当那些苦难的受害人处于法律遗忘的角落,我们必然也就离“司法和谐”越来越远。
由国家给予被害人及时有效的补偿救济,来弥补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处得到充分赔偿的缺陷,这显然更能体现国家义务和责任。
当前,最重要的课题则是如何完善这一救助制度的相关环节。比如,相关补偿的对象和条件如何界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有些案件无法确知犯罪人或在判决前被害人急需紧急医疗或其他费用,这样的情况下能不能确定被害人可申请先行支付等等。特别是有关补偿基金如何得到保障,都是维系着这一制度最终能否顺利施行的关键。
只有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最终保证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能够顺利地由纸面走入生活。
毕竟,救济权利是对刑事被害人的最大抚慰,惟有获得国家救助的权利,那些遭受不幸的刑事被害人,才能通过获得国家制度性的救济,感受到国家应有的人文关怀,感受到法律对最终正义的切实追求。同时,社会正义与司法和谐的诉求也才能最终获得实现。
(单士兵 江苏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