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福州12月29日电(记者 郑良)福州一保安公司职工洪女士因不服单位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该职工是主动解除合同,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当洪女士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时,保安公司可以调整与其相适应的岗位。保安公司将洪女士从项目经理岗位调整到办公室打扫卫生,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洪女士可随时通知保安公司解除合同。
法院指出,根据劳动部《违反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实得工资,因此保安公司要向洪女士支付相当于1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