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12月1日,广州交警共查扣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达标电动自行车500多辆。
(12月3日《北京青年报》)
随着12月1日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日子到来,很多人都在观察广州如何“禁电”,但警方剑走偏锋“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来查控电动自行车,却是让人始料未及的!明眼人一眼看出所谓“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其实是一种变相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手段,我认为,这种突然袭击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如果在广州的大街上,偶有轻微交通违章的情况下,我无法证明我用的手机、我用的皮包、甚至我穿的衣服的合法来源,是否警方就可以以有盗抢嫌疑为由要我光身走人呢?或者说,如果我在广州大街上行走,必须带着每件衣服、身上每个物品的发票,当然还必须有着居民身份证,否则从人到物都有着被警方扣押的可能性呢?而在我们生活习惯与民法规定中,占有是动产的一种公示方式,公民随身携带的动产,应推定为公民合法拥有。
在一个法治社会,需要严格约束的是权力,一个合法的执法行为,要遵循实体上的正当程序:也就是动机正确、不能剥夺公民依法拥有的权利、同时不能强人所难。广州警方以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形式查禁电动自行车,悖于公民的生活习惯,对于公民进行突然袭击,具有动机上的不正确性;同时,这样的做法具有一种有罪推定,实质上损害了公民在法律上被公正对待的权利;最后其也是强人所难,以公民始料未及的方式刁难公民。说实话,我真想问一句:警察先生,你手上的手机有合法来源的证明吗?
(邹云翔 江苏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