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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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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项凤华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今天是“世界残疾人日”,记者从江苏省残联了解到,《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已下发到各地,昨天省残联理事长高晓平就修改后的新《办法》的主要变化进行了解读。

  “新《办法》首先是扩大了按比例就业的对象。”原《办法》规定按比例就业的对象为城镇残疾人,新《办法》则扩大到“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都是吸纳就业的对象,从而保障了广大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其次,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面,新《办法》规定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办法》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行为,没有明确处罚。而新《办法》严格要求,对这些单位由各级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将大大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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