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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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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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遭撞击停运多天 谁担责
王彪
  □快报苏州电(记者 王彪 通讯员 张留兵)出租车在等红绿灯时遭遇追尾,车祸发生后被送往修理站修理了16天,那么在此期间的营运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为此出租车司机将肇事司机以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11月30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处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出租车司机营运损失8097元。

  原告王月梅诉称,她是苏州一家交通有限公司出租车的驾驶员。2005年10月15日,她驾驶出租车停在苏州新区竹园路黄浦街口等红灯时,被秦刚所驾驶的小轿车追尾撞击,致使她的车辆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秦刚负全责。出租车受损后修理了16天,使她无法驾驶该车进行营运,造成营运损失10378.56元。另被告秦刚驾驶的小轿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此请求二被告赔偿其出租车营运损失10378.56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发生车祸的出租车是原告王月梅承包的交通公司的,车辆发生事故修理期间原告仍按每天320元向交通公司缴纳上缴款。

  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受损,包括停运等各种损失应予赔偿。被告秦刚驾车追尾撞击原告车辆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并停运,该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保险公司与肇事小轿车车主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原告王月梅基于相关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了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营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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