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批准了《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对南京市报批的条例文本做了5处修改。
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房屋拆改或者未按许可的方案拆改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手续,采取纠正措施,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的表决稿5处修改的地方包括:有关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的行为,送审文本包含“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审议时有人认为这一规定太笼统,最后修改为“不得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修改后更具体,操作性更强。
送审文本包含“拆改行为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可以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此处修改为“申请许可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还有3处属于文字修改,如白蚁防治一章,将“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改为“房屋建设”;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一章将“社区居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