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决定:2007年1月底在南京召开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批准了《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选举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有关规定,会议决定补选王寿亭同志为全国人大代表。
快报记者 赵守成
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该条例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保护学生是学校法定职责
草案修改稿: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表决稿:在“告诫、制止”后,增加“保护”一词。
理由:当学生受到侵害时,学校教职员工光制止还不够,学生是弱者,必须予以保护。
学生未到校应及时告知
草案修改稿: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改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按照监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表决稿:“按照监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一句删除。
理由:学生没上学,或擅自离校,校方有责任尽快告知家长,用什么方式不必太具体,除了家长提供的联系方式外,其他方式、途径也可以。
校方责任险省财政统筹
草案修改稿: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统一支付。
表决稿: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理由:全省约1100万中小学生,校方保险费一般每人每年3元。改为省财政统筹,仍是由政府财政埋单,但资金来源不同,苏北经济困难地区,仍由省财政转移支付校方保险费。而像苏南一些经济实力强的市,可由当地政府财政直接埋单。
业余体校不参照此法
草案修改稿: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少年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受教育者的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表决稿: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理由:少年业余体校一般风险较大,与普通学校不一样,不适用该条例,所以删除;将“受教育者”改为“中小学生”,强调法律适用的范围是学生而不是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