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
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据11月28日《工人日报》报道说,“专家建议稿”第四稿的最大看点,是建议废除“立案审查制度”———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
不论支持与坚持“立案审查制度”者摆出多少“必要性”,都难以回避这一点:很多公民的权利之路最终就被断送在“立案审查”上———他们的权利诉求被司法拒之门外,连带被剥夺的还有“告状的自由”。“状告无门”,“告都没地方告去”,这种必然结果并不必然发生在每一个人身上,但必然会不期然地发生在某一人身上。这也就意味着,所有人都有可能被“立案审查”阻断权利之路。
反对废除立案审查制的声音主要来自于法院内部,反对的一个理由是:有些案件涉及制度层面,不适合通过法院解决,即使接了,法院也解决不了。就我理解,这类案件主要指“民告官”而言。固然,我国的法院尚未被完全赋予审查某一项制度是否合法的权力,但对制度在执行中是否存在不当、是否存在违法以及是否损害了其他人的权利,对这些加以审判并给出裁决,法院总该责无旁贷吧,司法总应该维护制度吧?政府部门在行政行为中损害人们的合法权益,本就是在破坏制度、扭曲制度。那么,法院如果以“制度”为借口拒绝公民的诉状,其实就是屈服于某一个政府部门、屈服于某一个官员,屈服于他们的不正当利益,而置百姓的权利于不顾。
法院内部之所以反对废除立案审查制度,更主要的原因在于法院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千丝万缕,立案审查制度的存在是可以让政府部门省掉很多“麻烦”的,当然也是法院向政府部门示好的机会。所以也就不难理解,一个“立案审查”的门槛还嫌不够高,某省高级法院还下发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
稳定是为了发展,发展是为了让每个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伸张。维护稳定是必要的,但显然不能靠压制权利的手段来实现。“民告官”绝大多数时候是因为人们的利益被政府部门侵害了,而放任这种侵害、罔顾公民的权利诉求,则是一错再错,是制造更危险的不稳定因素。当然,有些官员与法官并不这么理解,他们的理解是“将错就错,错错得正”———用后一个错掩盖前一个错,一直错下去,也就一直对下去。而多数时候,这并不是由于观念的错误,乃是基于部门或者个人的利益。立案审查制度,也有它的既得利益者。既得利益之所在,就是改革阻力之所在。
(唐尧 浙江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