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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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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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挨罚 商家告工商
马乐乐
  □快报讯(记者 马乐乐)卖的灯具牌子是“OPEL”,被工商部门认定为模仿“OPPLE”予以处罚,南京一家灯具经营部不服工商处罚决定,将工商告上了法院。

  王先生在南京金桥装饰城开有一家灯饰经营部,主要销售各式灯具。去年下半年,他的经营部进了一批“OPEL”牌灯具,后销售情况还不错。今年年中,玄武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突然来到他的店里进行检查,工商局在检查中提出,“OPEL”牌灯具与一款“OPPLE”牌灯具商标非常相似,涉嫌侵犯商标权。其后,工商局对他的经营部作出了处罚:责令改正;没收尚未销售出去的近6000只“OPEL”灯具,罚款2万元。

  王先生说他感到很冤枉,他事先并不知情,而且他觉得,自己的牌子和“OPPLE”明显不同:人家比我们多一个“P”,而且“E”和“L”的顺序也不同,怎么能叫侵权呢?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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