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论锋生】
据《京华时报》报道,11月21日晚,北京丰台警方对出租大院和出租房展开了突击行动。警方当晚动用包括荷枪实弹的特警在内的500余名警员及协警,封锁东管头地区后进行清查。截至记者发稿时,警方已将该地区800余名可疑人员带回审查,拘捕了16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一名网上通缉逃犯。
显然,“500警力突查出租房”是一种典型的运动式执法。虽然拘捕16名犯罪嫌疑人,是以800余名可疑人被带回审查点审查作为代价的。警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暴力”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这并不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是一种罪及无辜的“连坐”。因此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不仅进一步恶化了警察形象,甚至有可能激发群体性事件。基于此,运动式执法的正面执法效果,恐怕要远远低于其连带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
此外,“500警力突查出租房”还必然建立在这样的执法理念上:公安机关的管理便利要优先于外地公民的公民权利。作为强势的执法部门,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在选择执法手段时,都应该本着“以人为本”、“尽其最善”的原则,尽量避免伤及无辜,避免采取“以暴制暴”、“以恶制恶”的执法手段。因为,权力作为一种手段,它存在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实现保障公民权利这一目的,其中当然也包括外地人的权利。
只有在“穷尽一切手段”之后,“合法暴力”的使用才是合理的。权力是需要制约的,权力只有在遇到边界的地方才会停止。平时认真细致的工作才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根本,不仅能取得可观的执法效果,而且不至于让800余名外地人在“荷枪实弹”的恐怖气氛中成为16名犯罪嫌疑人的“陪绑”,这无疑要比粗暴的运动式执法强千万倍。所以说,“500警力突查出租房”,应该而且只能是一个兜底性质的最无奈的手段,而不能是动辄使用的常规手段,更不能是首选手段。
说到底,警察执法是为了让人民感到安全,所以在执法过程中更应该让人民感到安全。“500警力突查出租房”,是以破坏社会治安的方式来“维护社会治安”,当然只能是一个下下策。
(舒圣祥 杭州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