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快评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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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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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行电动车要合理合法
任耀辉
  【热点纵论】

  据《法制早报》11月20日报道,广东省政府批复、广州市执政者再次决定“禁行电动自行车”,引起民众热议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质疑。

  电动自行车在国内绝大多数城市一路畅通、在北京也“由禁到开”的背景下,广州重新决定“禁行”,多少有点让人意外。固然,电动自行车在安全等方面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这些技术性的问题并非不可克服,相关监管部门完全可以“向生产厂商提出建设性意见,促使其达到上路行驶的要求,为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而不能一禁了之。因为单方面叫停电动自行车,既有不合理、也有不合法的地方。

  首先,电动自行车已经形成一个浩大产业,在许多专家看来,电动自行车是具有发展前途、能缓解交通压力的环保行业,也适合我国国情。如果禁行电动自行车,无疑会重创这个新兴行业,而且这种打击又缺乏足够理由支撑。允许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与销售,却不允许上路,这已经构成了悖论。

  再次,取缔电动自行车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按道理讲,这项政策的出台应该充分听取民意,有必要的话还应该召开听证会,尤其要让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充分传达自己的声音。但遗憾的是,广州这次禁行电动自行车,只在极小范围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离真正的“公开征求意见”相去甚远。最后干脆上报省政府批准、迅速执行了事,显然缺乏民主决策。

  对那些因为交通压力而不得不选择电动自行车的市民来说,一旦禁行,他的电动自行车作何处理?难道摆在家里当古董欣赏吗?政府出台的政策让这些无辜市民蒙受了损失,理应有配套的善后处理措施,即如何补偿以及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置。正如有的广州学者所认为,“政府既然作出了一项决策,就理所当然要为这项决策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负责。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市民手中的这批电动自行车,像摩托车报废领取补偿金的方式,未必不能考虑。”

  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的确具有速度过快、易发事故、声音刺耳等毛病,但这些都是可以克服的,不足以成为禁行的理由。否则,汽车、摩托车、自行车或多或少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毛病,那岂不是都要禁绝?而且我国交通法明文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这就是说,交通法对电动自行车是放行的,难怪有些专家认为,广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规定,与国家交通安全法相违背。

  缺乏足够合情合法理由作根基、缺乏民意支撑的政令,本人很怀疑能畅通到底。(任耀辉 江西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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