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南京·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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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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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坑洼行人摔成骨折
律师:路段养护单位要负一定责任
田梓蓉
  梁女士致电快报:我10月29日下午1时路过中央门先锋广场旁边的十字路口,该路段施工刚结束,路面还是坑坑洼洼的,我不小心摔了一跤,造成左手腕挠骨骨折(医生诊断)。我后来了解到,负责养护该路段的是鼓楼区市政的一下属公司。请问负责路段养护的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记者田梓蓉帮问: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马熏愠律师说,负责路段养护的单位承担一定责任是肯定的,但具体承担多大责任需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而定。首先要能够证明路面原因与“摔倒”的因果关系存在;其次要能够证明“摔倒”的发生,在受害人和路面二者之间谁的过失大。法院将根据二者过失的主次来裁决其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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