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严介和调查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法院暂不会对严介和“增压”
· 贷款没到期,能否提前要
· 严介和及“太平洋”部分诉讼案件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6 年 11 月 2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贷款没到期,能否提前要
  银行提前追债是否合适

  在严介和置身的诉讼中,记者注意到,一些借款确实已经到期,如中国银行下关支行的诉讼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在庭审的答辩中,严介和的代理人对此也没有任何意见,表示尽力筹钱,按期还款。

  但华夏银行南京分行的一起诉讼却遭到了严介和代理人的强烈反弹。2005年4月26日,江苏江海建设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贷款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一年,严介和个人以及太平洋建设集团等出面为这次借贷作担保,分别与华夏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2006年4月26日,江海建设要求对4000万元贷款进行展期,华夏银行答应了其要求,双方签订了展期合同,展期为一年,严介和等再次为展期作担保。

  但到今年的8月份,华夏银行把江海建设以及四位担保人告上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相关合同,返还4000万本金以及利息,在诉讼过程中,江海建设还款100万。

  据华夏银行称,他们在媒体上看到有关严介和的报道后,怀疑太平洋集团的经营状况出现了恶化,于是立即启动风险控制机制。

  那么,华夏银行这种提前追债行为到底是否合适?记者昨天采访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经济师贾政和。

  贾政和认为,华夏银行的这种行为,其实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即华夏银行)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贾政和分析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况的,债权人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但是,贾政和同时认为,要提前追债必须有两个前提,第一,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上述情况的发生;第二,要提前告知。

  担保人严介和承担怎样的责任

  在银行诉严介和的案件中,几乎都不是严介和本人欠钱,而是他下属的企业向银行贷款时,严介和以他的个人身份,或者太平洋集团出面,为下属企业作担保。那么,作为担保人的严介和在法律上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他有权拒绝还款吗?

  贾政和分析,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严介和是一般保证人的话,只有在他的下属企业无法还钱的情况下,他才要承担还款责任,否则银行无权要求他还款。

  还有一种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也意味着,银行有权选择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人同时还款。而严介和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银行完全有权利让严介和还款。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